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易碳新能源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10-31至2024-11-6),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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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易碳新能源生产基地项目 |
建设地点 |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ya32-2号,东为规划30米路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0万元,主要从事铝灯壳、塑料灯壳、太阳能灯具和光伏板的生产,年产量分别为铝灯壳800万只、塑料灯壳400万只、太阳能灯具1200万只和光伏板1200万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有限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有限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产废水经“隔油调节池→除磷反应池→混凝气浮池→水解酸化池→mbr膜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铝合金锭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脱模工序产生的vocs经收集后合并由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4、da004排放;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经收集后合并由排气筒da005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6、da006排放;丝印工序产生的总vocs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8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和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11、da012排放。则,上述da001、da002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燃气炉”的排放限值,da001、da002排放的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da003、da004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5排放的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应的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6、da007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a006、da007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8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丝网印刷第ii时段总vocs排放限值;da009、da01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11、da012排放的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应的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钻孔、攻牙工序、激光切割工序、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的表9浓度限值之间的较严值;厂界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相应的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中表a.1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 措施:da001、da002排放的vocs、颗粒物、so2、nox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由2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尾气分别通过2根29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3、da004排放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根29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5排放的vocs、颗粒物、so2、nox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由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尾气分别通过1根29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6、da007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由2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尾气分别通过2根29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8排放的总vocs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由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尾气分别通过1根29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9、da010排放的颗粒物经配套“滤芯回收装置”处理,通过2根29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11、da012排放的vocs、颗粒物、so2、nox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由2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尾气通过2根29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总vocs、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定期清渣,添加除臭剂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