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高要区禄步镇省道S264线沿线村庄农房外立面提升改造工程立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禄步镇“百千万工程”典型镇建设,提升村容村貌,我局同意实施高要区禄步镇省道S264线沿线村庄农房外立面提升改造工程。
二、项目代码:2512-441204-20-05-979962。
******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岩口村、白土二村、圩头村、螺村岗村、平水村。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主要对S264线沿线的5条村庄农房外立面进行提升改造,包括建筑裸砖外立面油漆约4400平方米、建筑土墙外立面油漆约8900平方米、新建树脂瓦钢结构棚约100平方米、新建树脂瓦屋檐瓦约110平方米和更换树脂瓦屋面约600平方米等。
六、项目拟建设工期:3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295.00万元,其中:工程费277.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00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专项债券资金、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和上级财政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自筹资金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项目拟在临时工程、清表、基础处理、园林工程等方面实施以工代赈,增加群众收入。
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二、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四、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关于申请高要区禄步镇省道S264线沿线村庄农房外立面提升改造工程立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禄步镇“百千万工程”典型镇建设,提升村容村貌,我局同意实施高要区禄步镇省道S264线沿线村庄农房外立面提升改造工程。
二、项目代码:2512-441204-20-05-979962。
******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岩口村、白土二村、圩头村、螺村岗村、平水村。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主要对S264线沿线的5条村庄农房外立面进行提升改造,包括建筑裸砖外立面油漆约4400平方米、建筑土墙外立面油漆约8900平方米、新建树脂瓦钢结构棚约100平方米、新建树脂瓦屋檐瓦约110平方米和更换树脂瓦屋面约600平方米等。
六、项目拟建设工期:3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295.00万元,其中:工程费277.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00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专项债券资金、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和上级财政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自筹资金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项目拟在临时工程、清表、基础处理、园林工程等方面实施以工代赈,增加群众收入。
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二、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四、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