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7-1至2025-7-7),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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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肇庆市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lf05-03-05-a地块,规划产业九路西侧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项目主要生产自动育苗机、自动投喂机以及各类塑料制品(包括 pvc塑料瓦、pvc型材、pvc塑料配件),其中pvc塑料配件作为配套产品用于生产自动育苗机和自动投喂机。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量为自动育苗机2000台、自动投喂机2000台,以及各类塑料制品213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大沙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大沙镇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投料、混料、卸料、振动、储料中转罐出料、破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两者之间的较严值;破碎、磨粉、熔融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熔融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氯化氢、氯乙烯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破碎、磨粉、熔融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的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界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措施:颗粒物(投料、混料、卸料、振动、储料中转罐出料、破碎、磨粉等工序)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熔融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破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滤筒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西、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东、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 措施:基础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